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216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4年在“其他费用”列支湖州美域高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咨询费165000元,2015年在“其他费用”列支湖州美域高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咨询费49000元,实际为浙江宝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生的支出,与你单位的经营无关。处罚依据: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税款53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26750元。处罚决定: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税款53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26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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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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