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樟)市管(市)罚决〔2017〕11号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足金红宝石耳饰(商标:金龙珠宝)该批产品; 二、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429元全部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足金佑生金吊坠(商标:金龙珠宝)该批产品。 二、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9429元全部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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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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