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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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处字〔2019〕630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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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2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4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海宁龙祥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海宁龙祥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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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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