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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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港政罚〔2022〕232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10时32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塘栖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丁锦祥。3月3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沈佳佳、俞卫芬承办此案。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沈国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码头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塘栖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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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2 | 杭港政罚〔2021〕233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5日18时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塘栖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对浙平湖货0199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丁锦祥,船舶所有人是陶林勤。6月2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沈佳佳、俞卫芬承办此案。2021年7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曹卫彪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塘栖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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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3 | 杭港政罚〔2021〕2335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4日16时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余杭金属压延码头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丁锦祥。6月25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沈佳佳、俞卫芬承办此案。2021年7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曹卫彪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塘栖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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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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