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市监管罚字〔2019〕01440号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拖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的侵权商品;三、罚款27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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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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