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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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139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酒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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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详情 |
2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137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酒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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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3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136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酒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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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4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7〕798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承办人意见,建议按原告知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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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详情 |
5 | 杭江卫公罚〔2017〕1025号 | 区卫计局 |
本机关于2017年6月6日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之江路1299号的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游泳池依法采集游泳池水3件,并送至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2017年6月9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第201700311号报告:样品001尿素4.3mg/L,样品002尿素4.4mg/L,样品003尿素4.3mg/L,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第201700311号报告:样品001尿素4.3mg/L,样品002尿素4.4mg/L,样品003尿素4.3mg/L,,超过了GB9667-1996游泳池水尿素标准值为≤3.5 mg/L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7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7〕10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一(三)C.《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3.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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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6〕80651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中豪大酒店主楼4020室,法人代表:张晓平)局部装修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瑞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6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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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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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55号 | 杭州瑞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 50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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