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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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自然资〔2021〕罚字15号 |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当事人于2018年8月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园内,吉安南路东侧、安桥路南侧833地块建设1#配电站及水泵房、2#开关站、3#配电站和可回收分拣管理用房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1.1#配电站及水泵房外立面改变(其中南立面窗由5个减少到3个,门增加1个,北立面原3个门,现状为2个,东立面增加1个门、1个窗;四面竖线条卡麦石材现状改变为浅色真石漆),檐口形状改变,面积267.34平方米;2.2#开关站正负零降低0.38米(原审批5.1米、竣工4.72米),檐口高度增加0.55米(原审批7.6米、竣工8.15米),外立面改变(其中西立面增加了2个窗、1个门;立面竖线条卡麦石材现状改变为浅色真石漆),檐口形状改变,面积114.98平方米;3.3#配电站和可回收分拣管理用房檐口高度降低0.53米(原审批5.6米、竣工5.07米),外立面改变(其中南立面3个门改为2个门,北立面原6个窗改为3个窗、1个门,东立面增加1个门、1个窗,四面竖线条卡麦石材现状改变为浅色真石漆),檐口形状改变,面积114.98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2623元(处1#配电站及水泵房、2#开关站、3#配电站和可回收分拣管理用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67.34+114.98+226.58)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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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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