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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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处字〔2021〕662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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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20〕11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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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3 | 海市监处字〔2017〕315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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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 详情 |
4 | 海市监处字〔2016〕510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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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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