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004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建议:1.责令改正;2、没收扣押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lgM抗体检测试剂盒(批号:2002012)1盒(剩余32人份);3.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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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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