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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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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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1754号 | 行政 |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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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22 |
2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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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1754号之三 | 行政 |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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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22 |
3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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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行审1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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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23 |
4 |
北京利嘉德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五道口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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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执42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嘉德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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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9 |
5 |
王天艺与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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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执25153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天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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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02 |
6 |
王天艺与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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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执251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天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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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02 |
7 |
高盛林与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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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774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高盛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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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1-04 |
8 |
李卫东与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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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774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李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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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1-04 |
9 |
杨明生与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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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774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杨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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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1-04 |
10 |
胡志辉与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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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774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胡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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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1-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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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51执4037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3 | 详情 |
2 | (2020)沪0115执1762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7 | 详情 |
3 | (2020)沪0151执2867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3 | 详情 |
4 | (2020)沪0151执2518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3 | 详情 |
5 | (2020)沪0110执2256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9 | 详情 |
6 | (2020)津0101执978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9 | 详情 |
7 | (2020)沪0151执恢123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8 | (2020)沪0151执602号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2 | 详情 |
9 | (2020)沪0115执331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9 | 详情 |
10 | (2020)沪0115执331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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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494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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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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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4号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49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于2019年6月14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86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以10137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730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101371元;四、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空置期损失304113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由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9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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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意,闫雨浩(曾用名:刘雨浩),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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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625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何琼 被告- 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余意 闫雨浩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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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6250号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意,闫雨浩(曾用名:刘雨浩),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琼诉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意,闫雨浩(曾用名:刘雨浩),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小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本部第18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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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闫雨浩(曾用名:刘雨浩),余意,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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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3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郑晴雯 被告- 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闫雨浩 余意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姚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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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432号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闫雨浩(曾用名:刘雨浩),余意,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小欣:本院受理郑晴雯诉新余市安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闫雨浩(曾用名:刘雨浩),余意,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小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9月16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部(丁香路611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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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4 |
(2019)粤0304民初494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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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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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4号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14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的租金14867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184元(从每期租金应缴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3529元(从2019年6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租金即304113元作为原告场地空置期间的损失;五、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下午17时,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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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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