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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世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涌口股份经济社开发区西区综合楼第五层51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26

    法律诉讼4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梁少波、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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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梁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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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彛山市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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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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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州申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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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申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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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唐孝军、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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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唐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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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佛山市苏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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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苏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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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谭军红、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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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谭军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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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佛山市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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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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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张治勇、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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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张治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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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胡道勤、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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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胡道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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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佛山市苏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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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苏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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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0105执5933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2-14 详情
    2 (2022)粤0118执2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04 详情
    3 (2021)粤0115执8775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7-02 详情
    4 (2021)粤1973执9828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9 详情
    5 (2021)粤1284执281号 四会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5 详情
    6 (2020)粤1972执14191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9 详情

    送达公告2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5民初26102号原告陈振强诉被告谢华伟、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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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61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陈振强 被告-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谢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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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26102号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强诉被告谢华伟、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610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谢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45165.57元予陈振强;2.驳回陈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766.8元(陈振强已预交),由陈振强负担1753.8元,谢华伟负担1013元,谢华伟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陈振强,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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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2

    (2021)粤0605民初27576号原告刘海青诉被告谢华伟、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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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75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刘海青 被告-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谢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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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27576号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青诉被告谢华伟、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757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谢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31075.97元予刘海青;2.驳回刘海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384.95元(刘海青已预交),由刘海青负担705.95元,谢华伟负担679元,谢华伟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刘海青,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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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3

    (2021)粤2071民初3589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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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89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袁兆寿 被告-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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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袁兆寿诉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兆寿支付工程价款421213.15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421213.1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3800000元范围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袁兆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9元(已由原告袁兆寿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袁兆寿),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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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4

    (2021)粤2071民初3587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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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87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彭胜安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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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彭胜安诉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胜安支付工程价款118035.73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1803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3800000元范围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彭胜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已由原告彭胜安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彭胜安),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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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5

    (2021)粤2071民初35894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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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89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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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第10页最后一段“案件受理费6411元(已由原告佛山市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411元(原告佛山市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佛山市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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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0
    6

    (2021)粤2071民初35893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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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89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陈善亮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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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陈善亮诉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第10页最后一段“案件受理费35039元(已由原告陈善亮预交),由原告陈善亮负担279元,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76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5039元(原告陈善亮已预交),由原告陈善亮负担27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陈善亮34760元),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7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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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0
    7

    (2021)粤2071民初35412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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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4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广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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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第10页第1段“案件受理费15275元(已由原告广东广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275元(原告广东广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广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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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0
    8

    (2021)粤2071民初35408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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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40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宋德奎 被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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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宋德奎诉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第9页最后一段“案件受理费174元(已由原告宋德奎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宋德奎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宋德奎),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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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0
    9

    (2021)粤2071民初35880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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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88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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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第11页最后一段“案件受理费10706元(已由原告佛山市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6元,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2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706元(原告佛山市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佛山市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520元),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2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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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0
    10

    (2021)粤2071民初35902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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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90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胡志强 被告-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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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强诉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5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第9页最后一段“案件受理费1701元(已由原告胡志强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01元(原告胡志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胡志强),由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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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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