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工商处字〔2015〕第117号 |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 二.现决定对当事人户*销售隐匿产地、厂名、厂址和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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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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