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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拓电子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旁三(1)队工业区B栋厂房6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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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903民初779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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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30
    2

    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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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211执134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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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01
    3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对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收缴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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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211执135号之一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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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01
    4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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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90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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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26
    5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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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90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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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26
    6

    绰智环球有限公司与精英世界科技有限公司、龚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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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4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绰智环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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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1-04-19
    7

    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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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合同纠纷

    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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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2021-01-20
    8

    佛山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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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执13941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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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0-11-19
    9

    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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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726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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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6-20 2020-10-13
    10

    北京国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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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8执异45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人-北京国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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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08-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605执1394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8 详情
    2 (2020)粤0306执903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7 详情
    3 (2020)粤0306执903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7 详情
    4 (2020)粤0306执恢72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9 详情
    5 (2019)粤03执171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5-30 详情
    6 (2019)粤0306执75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18 详情
    7 (2018)粤0306执1670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2-06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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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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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婵铃、袁小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64012.23美元;二、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截至2019年1月18日的违约金为24631美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64012.23美元中尚未清偿的部分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四、被告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对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手机整机自动测试线1条(财产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工业区5号B栋厂房)的处置款优先受偿本案被告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项下确定的义务;六、驳回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婵铃、袁小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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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1
    2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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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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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拓斯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6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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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3

    (2020)粤0306执恢726号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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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72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赵桂煊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赵桂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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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6执恢726号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煊: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85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连带担保,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担保人财产,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判决义务:支付执行款12998491.57元及利息,执行费80398.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提示:(一)执行款项可支付至本院(户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账号:)。付款时请务必载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网址:sf.taobao.com/0755/05查阅。)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拍卖起拍价一般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如流拍,再行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前次起拍价的80%确定。(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在限制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ssfw.szcourt.gov.cn/home)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0区宝民一路一巷西乡人民法庭邮政编码:518100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粤0306执恢726号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煊: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财产申报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你院(2020)粤0306执恢726号报告财产令,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证件号住址联系电话当前财产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如需申报财产较多,请自行续页填写后一并提交)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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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4

    (2020)粤0306执恢726号追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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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72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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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6执恢7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牛江镇东郊工业区一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KGLT5B。法定代表人骆华阳。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旁三(1)队工业区B栋厂房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6369M。法定代表人赵创潮。被执行人赵桂招,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深峰街南1号,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11203650。担保人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壹方中心B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GM70X。法定代表人赵桂煊。担保人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第三工业区5号B栋厂房5层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907449N。法定代表人赵桂煊。担保人赵桂煊,男,汉族,1984年7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门城瓦头堀路下十巷5号1房,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0704369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煊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出具《执行担保书》,表示自愿为(2018)粤0785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并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故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执12532号终结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执行担保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担保人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煊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998491.5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担保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连军怀审判员冯伟审判员胡娟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嘉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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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5

    (2020)粤0306执恢72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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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72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赵桂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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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726号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5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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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0
    6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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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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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IRICOAOTOM(HONGKONG)HOLDINGSCOLIMITED)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14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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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7

    (2019)粤03民终18826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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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882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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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18826号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煊:上诉人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88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18826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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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0
    8

    (2019)粤06民辖终11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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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辖终11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赵桂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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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辖终1177号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上诉人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桂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民辖终117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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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9

    (2019)粤0306执100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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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10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联欣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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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0000号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欣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24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00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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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10

    (2019)粤03执17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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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7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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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710号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7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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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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