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民工商质监罚字(2017)1号 | 民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做出如下处罚: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详见《财物清单》06号);二、处以11095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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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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