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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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2]00459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上虞民爆化建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起,未按要求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未实行危险物品仓库双人双锁制的治安隐患。后于2022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仓库负责人俞某宁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公安机关将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民爆化建有限公司责令七日内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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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2 |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1]01835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上虞民爆化建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5日至今,未按要求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监控视频模糊不清等治安隐患,后于2021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民爆化建有限公司责令七日内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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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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