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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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8]742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仁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华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652号二层212房(仅作办公场地)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上事实,有国税局和地税局反馈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复函及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登记信息、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为据,证明当事人的登记状态为“开业”,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4月28日,我局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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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详情 |
2 | 穗云工商处字[2017]1609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仁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652号二层212房(仅作办公场地)注册号:440111000449069法定代表人:丰华林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健康信息咨询;植物生物制品、化妆品的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批发贸易(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预包装食品(主营:非酒精饮料)[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25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6月16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核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穗工商管【2016】17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发送《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督促当事人及时补交年度报告,但当事人至今仍未补交2014、2015年度年报报告。2、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29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3、2017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我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税务申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2017年6月22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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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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