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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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罚[2020]2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至2018年“管理费用-福利费”支付的旅游费、奖品等43611元,未并计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856.32元。2、2017年至2018年与外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3份,合同金额71166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711.6元。3、2017年9月30日,凭证号码:记-50#,在“经营成本-其他”,计提成本60000元,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公司自查中也未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496.7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874.1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856.3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28.1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的印花税711.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5.82元,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4874.18元百分之五十罚款7437.0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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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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