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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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卫公罚〔2021〕151号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我局现已查明: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125号,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2021年5月24日,其未按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进行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我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规定,建议给予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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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2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093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125号)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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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3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092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125号)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决定给予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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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4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091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125号)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决定给予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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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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