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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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乐综执处字[2020]第020-059号 |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9-2817:25:00,温州市安清酒店有限公司在乐成街道旭阳路与双雁路交叉口银祥大厦门口道路上,乱排放废水。经查,当事人排放污水,污染路面面积为8平方米(长4米,宽2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成中队2020-10-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成中队2020-10-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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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2 | 乐卫公罚〔2020〕315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李圆圆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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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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