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3号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绍兴柯桥沐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新围村(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二、三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绍兴柯桥沐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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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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