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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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文综罚字〔2021〕第5号 | 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当事人: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5790住所:杭州千岛湖绿城公寓度假楼10号楼。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杭州千岛湖绿城度假公寓10号楼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的游泳池进行了检查,当场发现该场所经营者涉嫌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1年8月3日立案调查。现场负责人汪林志就检查时相关经营情况到淳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调查人员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过程中,汪对违法经营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本案于8月31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如下: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当事人在经营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游泳池过程中,按规定该泳池应当配备4名救助人员,但实际上现场仅配备了3名救助人员,致使游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此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另查实,该场所在2021年7月15日已经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存在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下发过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改公司进行整改,该公司并未按执法人员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直至2021年7月30日再次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淳文广旅体检〔2021〕5号)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2、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各一份,用于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3、现场负责人汪林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对被调查人身份的确认;4、现场负责人汪林志《询问笔录》1份,用于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确认;5、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各1份,内容为现场违法经营情况照片和视频,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该场所之前曾因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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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2 |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059号 |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下属管理的保安员汪某某,在未持有保安员证的情况下,经公司安排招用为保安员岗位,后于2021年5月8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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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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