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32号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7月22日10时3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八路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擅自将玻璃架放在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八路城市道路上,用于经营,放置的玻璃架共有23个,每个玻璃架长约1.4米,宽约0.9米,面积约为1.26平方米,共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约为28.98平方米,当事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现场无法出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已影响到行人的正常通行。当事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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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 2 | (宁)应急罚〔2019〕066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9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法定代表人赵春晓的询问笔录; 4、法定代表人赵春晓身份证复印件; 5、安全与质量负责人胡忠岳的询问笔录; 6、安全与质量负责人胡忠岳身份复印件; 7、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于2019年09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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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 3 | 宁市监处〔2019〕490号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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