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潘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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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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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周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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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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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葛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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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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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杨谋武、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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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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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杨谋武、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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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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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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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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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施昌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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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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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俞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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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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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德福金属结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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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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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唐琪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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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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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委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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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6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娄委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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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6045号娄委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委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6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娄委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889.08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娄委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杨瑞(联系方式:59979026)代书记员:徐静亚(联系方式:59979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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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 2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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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6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娄委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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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6045号娄委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杨瑞(联系方式:59979026)代书记员:徐静亚(联系方式:59979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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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 3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昌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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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施昌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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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29号施昌产: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昌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昌产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426.04元。如果被告施昌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75元,合计125元,由被告施昌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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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 4 |
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昌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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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施昌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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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29号施昌产: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昌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奕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426.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10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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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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