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汕尾税稽罚〔2020〕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7号)中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项,决定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945.97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计27472.99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472.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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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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