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婺市监检字〔2021〕1005号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扣押的两件不合格产品予以没收销毁;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733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846.21元,二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579.21元,上缴国库。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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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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