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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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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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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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6 |
2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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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5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夏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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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6 |
3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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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395号 | 银行卡纠纷 |
当事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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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4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利军、陈美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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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执1138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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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6 |
5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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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执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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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6 |
6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柱祥、陈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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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4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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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6 |
7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阳伟、张杭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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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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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6 |
8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厉向成、徐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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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4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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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8 |
9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宏阳、黄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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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4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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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8 |
10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凯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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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3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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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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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27民初9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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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光南 胡飞珍 陈瑞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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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峰(男,身份证号码330727195811203512,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金泽巷2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南、陈瑞峰、胡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陈光南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84533.75元(利息暂计算到2021年4月9日止,以后利息按农商银行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到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陈瑞峰、胡飞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玉山审判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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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2 |
(2021)浙0727民初9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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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9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光南 胡飞珍 陈瑞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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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飞珍(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31114352X,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胡宅村通桥路东8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南、陈瑞峰、胡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陈光南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84533.75元(利息暂计算到2021年4月9日止,以后利息按农商银行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到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陈瑞峰、胡飞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玉山审判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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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3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胡志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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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69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志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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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胡志扬(身份号码3307271981022700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7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志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19938.50元及利息2264.38元、违约金2115.84元(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胡志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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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4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徐红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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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6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红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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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徐红强(身份号码3307241975011909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红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29798.96元及利息3390.64元、违约金2514.88元(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徐红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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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5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许德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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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6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德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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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27民初601号许德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71009533X,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城岗乡城岗村鸭婆丘组3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德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许德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33.04元并支付利息2447.54元、违约金3224.06元(利息已计算到2019年2月17日止,以后利息、违约金等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两项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许德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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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6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徐红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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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6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红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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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27民初696号徐红强(身份号码3307241975011909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7民初6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徐红强归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798.96元及利息3390.64元、违约金2514.88元(已计算到2019年2月17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到款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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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7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胡志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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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69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志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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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27民初697号胡志扬(身份号码3307271981022700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7民初6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胡志扬归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938.50元及利息2264.38元、违约金2115.84元(已计算到2019年2月17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到款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7日下午15时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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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8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许德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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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6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德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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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27民初601号许德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073219871009533X,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城岗乡城岗村鸭婆丘组3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德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许德远归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4933.04元及利息2447.54元、违约金3224.06元(已计算到2019年2月17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到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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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9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郭卫木、胡良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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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民初9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卫木胡良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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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727民初918号郭卫木(身份号码33072719890305591X)胡良芬(身份号码3307271995010622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7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郭卫木、胡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937.21元(利息已计算到2019年5月21日,此后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3元,由被告郭卫木、胡良芬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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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10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陈章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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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民12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章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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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727民1208号陈章新(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磐安县新渥街道庄基社区大处村8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章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7民初12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陈章新归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1224.93元及利息1936.54元、违约金(费用)3126.20元(已计算到2019年2月17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到款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1日14时0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新渥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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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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