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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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三罚[2019]106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7年7月、2017年12月以“专项考核”、“年终决算补贴”等名义给员工、外包人员及返聘人员发放现金累计187475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37106.7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02264.0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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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2 | 金银监罚决字〔2017〕21号 | 金华银监分局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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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磐地税稽罚[2017]8号 | 磐安县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4年8月0061号、0133号、0060号、0151号、0150号、0214号、0041号凭证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廖根永等295人工资共计2028934.33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5.28元。2、2015年8月0037号、0035号、0038号、0246号、0222号、0240号、0234号凭证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廖根永等297人工资共计2653013.68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240.75元。3、2016年7月0056号、0061号、0053号、0210号、0150号、0178号、0174号凭证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许云龙等301人工资共计2761172.47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045.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9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625.66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6625.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磐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磐安县地方税务局或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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