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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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市监处罚[2021]6021号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33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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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详情 |
2 | 南环执罚字〔2020〕71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罗贤路东侧、相思湖北路北侧的南宁龙湖春江天越一期配套幼儿园工程项目,在未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0月22日22时后,使用了挖掘机、土方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土方开挖外运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1份;(三)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授权委托书1份;(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3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47号)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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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详情 |
3 | 南环罚字〔2020〕147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罗贤路东侧、相思湖北路北侧的“南宁龙湖春江天越1期”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5月19日22时后,使用了1台挖土机、5辆土方运输车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基础土方开挖外运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现场照片1张;(七)《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高限改字〔2020〕5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单》3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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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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