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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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20〕77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之规定,鉴于涉案货值为4521.6元,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16盒医疗器械;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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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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