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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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路政罚〔2021〕31278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7日14时14分,浙FM8195重型厢式货车(2轴)行经X802(桐九线)海宁方向K10+20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9.84吨。8月1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28日对冯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零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联丰东进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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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30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海宁联丰东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将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五路1号海宁联丰东进电子有限公司产生的生活垃圾(米糕、塑料瓶等)未分类投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被处罚人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4-0135号)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该单位未曾因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受到行政处罚。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且逾期未改正,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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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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