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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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7号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8号的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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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详情 |
2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5号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8号的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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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2号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8号的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台州三门君同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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