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卫医罚〔2019〕35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白色外观带6个按钮、1个枪头的钒钛微晶(空心)水光仪器一台;2.罚款8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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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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