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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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1]20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委托龙某承接货运业务,取得江西货来货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连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184130,发票号码:03666338至03666347,金额合计914059.63元,税额合计82265.37元,价税合计996325元,名称均为运输费,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8月22日。2019年8月认证抵扣,并在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单位和江西货来货往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合计应补税款149513.38元,其中增值税82265.37元,城建税5758.58元,企业所得税61489.4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处所应补税款50%的罚款即74756.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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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2 | 杭经开(消)行罚决字〔2019〕16000191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杭州昂远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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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详情 |
3 | 杭经开(消)行罚决字〔2019〕16000160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现查明杭州昂远物流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消控室消控主机停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昂远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9年8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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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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