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金路政罚〔2021〕42474 |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5日12时26分,浙G52718(3轴)行经X114(金义东线)东阳方向K38+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43吨。5月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2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对黄佑鹏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交通运输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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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 2 | 金路政罚〔2021〕42473 |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日14时33分,浙G56810(3轴)行经X114(金义东线)东阳方向K38+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08吨。5月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2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对田祖金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交通运输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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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 3 | 金路政罚〔2021〕42352 |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2日11时59分,浙G76792(4轴)行经S211诸东线K58+565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9吨。8月1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29日对伍瑞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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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 4 | 金运政罚〔2020〕5870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5日15时29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大永线长川村路口对浙G75396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郑岩生,车辆所有人是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12月1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12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陆宇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据保存清单原件、其它书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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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 5 | 浙金阳公路(非)罚[2020]05010017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6月29日13时11分,驾驶员黄成刚驾驶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76792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运石渣,从高铁新城到义乌,途径S2178K+42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4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超限25.43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7月07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周黎洪(33070030)、吴松英(33070931核实了当事人黄成刚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7月07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阳公路(非)告〔2020〕05010017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7月07日当事人黄成刚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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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 6 | 浙金阳公路(非)罚[2020]05010011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5月08日09时31分,驾驶员王春驾驶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88052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渣石,从永康到义乌,途径X11444K+5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4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超限20.46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5月22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周黎洪(33070030)、吴松英(33070931核实了当事人王春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5月22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阳公路(非)告〔2020〕05010011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5月22日当事人王春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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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详情 |
| 7 | 浙金阳公路(非)罚[2020]05010007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8月19日17时07分,驾驶员吴光洪驾驶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52718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运石渣,从南马到义乌,途径X11438K+8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6.4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超限19.45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4月23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周黎洪(33070030)、吴松英(33070931核实了当事人吴光洪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4月23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阳公路(非)告〔2020〕050100075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东阳市南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4月23日当事人吴光洪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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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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