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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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陶义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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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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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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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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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光华与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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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周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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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陶义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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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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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陶义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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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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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陶义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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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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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陶义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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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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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桂庆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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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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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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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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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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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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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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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0203执464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8 | 详情 |
2 | (2016)皖0202执700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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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2民初8166号陈敬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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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81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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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8166号陈敬: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陈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0400.22元,并以此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陈敬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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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2 |
(2020)皖0202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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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被告- 陶义富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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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317号陶义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被告陶义富、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义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借款本金280463.63元、利息及罚息22590.05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陶义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陶义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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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3 |
(2020)皖0202民初8166号陈敬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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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81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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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8166号陈敬: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0400.22元及逾期利息13019.22元(按照年利率6%,自实际扣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后附利息清单)合计为4341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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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4 |
(2020)皖0202民初7317号陶义富、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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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7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被告- 陶义富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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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7317号陶义富、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陶义富、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起诉:1、请求判决被告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80463.63元、借款利息、罚息22590.0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并应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合计人民币303053.68元;2、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律师费8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11053.68元;3、请求判决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柏庄春暖花开10-2-1101”房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确认原告对本次贷款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在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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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5 |
(2020)皖0202执2647号桂庆夏、蒋梦艳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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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26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蒋梦艳 桂庆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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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执2647号桂庆夏、蒋梦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与桂庆夏、蒋梦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2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19)皖0202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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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6 |
(2020)皖0202民初1663号马小兔、汪洋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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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6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汪洋 马小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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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1663号马小兔、汪洋: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兔、汪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被告马小兔、汪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6586.83元,并以566586.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为64663.53元,以上合计628250.3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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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7 |
(2019)皖0202民初4722号陶义富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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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47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陶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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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4722号陶义富: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义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陶义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3131.98元,并以未清偿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自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8年10月20日为7932.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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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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