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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奥建材

    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
    • 简介:-
    • 行政处罚 1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路政罚〔2021〕01193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2日19时46分,浙F62803(4轴)行经X119(嘉南线)南北湖方向K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0.8吨。9月1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2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宋万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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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 详情
    2 嘉路政罚〔2021〕01194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7日0时11分,浙F61761(3轴)行经X119(嘉南线)南北湖方向K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0吨。11月2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1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陈朝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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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 详情
    3 嘉路政罚〔2021〕01192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8日6时59分,浙F61700(3轴)行经X119(嘉南线)南北湖方向K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9.3吨。6月2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刘红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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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 详情
    4 嘉路政罚〔2021〕01149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日15时48分,浙F53955(4轴)行经X119(嘉南线)南北湖方向K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65吨。10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对王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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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详情
    5 嘉路政罚〔2021〕01150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7日13时41分,浙F53955(4轴)行经X119(嘉南线)南北湖方向K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吨。10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对王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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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详情
    6 嘉路政罚〔2021〕01148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5日13时11分,浙F53955(4轴)行经X119(嘉南线)南北湖方向K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6.38吨。7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对王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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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详情
    7 嘉路政罚〔2021〕01143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14时55分许,浙F5976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装载的货物为混凝土,从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到嘉兴经开2020-22#地块工地。行经嘉兴市南湖区余步公路曹王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大桥临时超限检测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7.4吨。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021年10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对李显文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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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详情
    8 嘉路政罚〔2021〕01142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14时55分许,浙F617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装载的货物为混凝土,从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到嘉兴经开2020-22#地块工地。行经嘉兴市南湖区余步公路曹王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大桥临时超限检测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5.12吨。2021年10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对周前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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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详情
    9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17号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4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移交的南应急移案【2021】42号关于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定期演练的案。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移交的资料显示,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械租赁、维修等业务,共有从业人员45人。2021年8月20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定期演练。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2021年9月6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演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南应急移案[2021]42号安全生产案件移交案卷、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2021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定期演练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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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详情
    10 嘉路政罚〔2021〕0146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3日9时39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南湖区X119县道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6665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尹洪刚。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7.35吨,装载货物是混凝土,从嘉兴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运往余新。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特殊结构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35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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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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