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泰环罚字〔2020〕2-71号 | 泰州泰兴生态环境局 |
1.立即停止直接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2.限7日内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完善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罚款陆万元,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行为罚款叁万元,合计罚款玖万元(¥:9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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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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