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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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遵晟富经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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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初11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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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5-26 |
2 |
胡华英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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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2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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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3 |
陈蕾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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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3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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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4 |
钱立极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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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2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钱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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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5 |
陈思建与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云南新长征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芸、陈诚、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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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异2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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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4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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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3执7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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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8 |
7 |
云南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云南诚一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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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313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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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2 |
8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周清源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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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11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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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2-19 |
9 |
杨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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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510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杨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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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3-01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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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3执7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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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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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428执95号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01 | 详情 |
2 | (2018)云0112执317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3 | 详情 |
3 | (2017)云0102执1504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5 | 详情 |
4 | (2017)云0102执1502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5 | 详情 |
5 | (2017)云0111执108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23 | 详情 |
6 | (2017)云0111执104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23 | 详情 |
7 | (2017)渝0105执690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7 | 详情 |
8 | (2017)渝0105执689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7 | 详情 |
9 | (2017)渝0105执688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7 | 详情 |
10 | (2017)渝0105执686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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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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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9432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钱新宇 被告-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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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钱新宇诉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判令将原告代持被告一的80%的股份变更至被告二名下,被告一、被告二予以配合办理工商档案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解除原告作为被告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告一、被告二予以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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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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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6536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康兴强 被告-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迪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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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12民初6536号原告康兴强与被告云南迪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2014年2月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依法确认原告所代持的被告一云南迪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为被告二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3.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95%股权变更至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并变更原告康兴强作为被告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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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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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6757号 | - |
原告- 刘玉荣 被告-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段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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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玉荣与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段晓芳、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7345号民事调解书,刘玉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执6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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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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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67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丹 被告-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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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丹与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第(2017)650号仲裁调解书,张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执6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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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5 |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7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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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7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诚一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 段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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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783号云南诚一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你方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段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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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6 |
(2017)云0102执1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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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502号段晓晗(身份证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星长征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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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执1502号段晓晗(身份证号:5321011972****0327)、范文涛(身份证号:5322011973****0399)、雷鹏(身份证号:5221261965****5107)、陈庆梅(身份证号:5221261964****5025)、陈庆忠(身份证号:5221261966****5057)、段念(身份证号:5321241979****0063)、刘玉荣(身份证号:5301031960****2525)、李泽平(身份证号:5301111954****2036)、段晓芳(身份证号:5321241987****0720)、云南星长征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案执行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限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本院已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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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7 |
(2017)云0102执1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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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504号段晓晗(身份证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星瑞达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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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执1504号段晓晗(身份证号:5321011972****0327)、范文涛(身份证号:5322011973****0399)、雷鹏(身份证号:5221261965****5107)、陈庆梅(身份证号:5221261964****5025)、陈庆忠(身份证号:5221261966****5057)、段念(身份证号:5321241979****0063)、刘玉荣(身份证号:5301031960****2525)、李泽平(身份证号:5301111954****2036)、段晓芳(身份证号:5321241987****0720)、云南星瑞达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案执行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限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本院已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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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8 |
(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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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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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庆忠、段念、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垫款本金2185036.68元及罚息(截至2017年5月11日罚息956136.36元,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罚息125304.75元;三、被告陈庆忠、被告段念、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长征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县xx镇xx园的99个墓穴(x排x-xx号、x排x-xx号、x排x-xx号,x区x排x-x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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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9 |
(2016)云01民终2322、23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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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23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民终 被上诉人- 刘敏 当事人- 云南天创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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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终2322、2325号云南天创物流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陈庆忠、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志辰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云01民终2322、2325号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刘敏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终2322、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云01民终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一项即:“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刘敏借款本金219000元”;第二项即:“由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刘敏自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4月21日的利息;以2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刘敏自2015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原审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忠对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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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
10 |
(2016)云01民终23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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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23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敏与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 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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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终2323号上诉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刘敏与原审被告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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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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