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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社区和合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4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舟路政罚〔2021〕07131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日13时19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17370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定海干览K32+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2吨。2019年11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19年12月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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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详情
    2 舟路政罚〔2021〕07142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日9时12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3816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05吨。2020年6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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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舟路政罚〔2021〕07123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7时17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4886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8吨。2020年6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2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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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舟路政罚〔2021〕07144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9时2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1248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3.2吨。2020年6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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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舟路政罚〔2021〕07146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日14时34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1548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75吨。2020年6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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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舟路政罚〔2021〕07127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6时23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1665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8吨。2020年6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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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舟路政罚〔2021〕07137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8时57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3816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9吨。2020年6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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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舟路政罚〔2021〕07133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3日12时36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1375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舟山市S231定西线8K+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8吨。2020年6月1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2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7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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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舟路政罚〔2021〕07135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4日9时38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17370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定海干览K32+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88吨。2019年10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19年12月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零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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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舟路政罚〔2021〕07124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日14时51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4909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S231(定西线)三江码头、定海方向K8+200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1吨。2020年6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20年6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王海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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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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