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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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安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703号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第2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请审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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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2 | 安执罚决字[2020]第0006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20]第0006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阿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4BG39C;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万亩村老村委(万亩村村委房屋);法定代表人:华永良;联系电话:13567976288。现查明:当事人为安吉阿良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王正明于2019年12月3日15时30驾驶车辆车牌为浙E815D9白色轻型自卸货车,从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南路人民医院西门出发,车厢内装载泥土、石块、树根等,途经天目南路、天目中路,车辆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后于同日15时38分在天目中路与胜利东路交叉口建设银行门口被执法队员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照片、驾驶员调查(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调查(询问)笔录、挂靠协议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构成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20年01月07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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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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