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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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罚〔2021〕213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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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2 | 温市监处罚〔2021〕168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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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3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3-05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709:00:00,温州祥生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广化桥路D-4-1地块南侧人行道上,摆放9个活动棚及围栏等做宣传活动,经测量,每个活动棚占道面积为长3米*宽3米,9个活动棚占道面积共计81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05-1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0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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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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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杭州润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5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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