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普市 市监 处字〔2021〕 20 号 |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2、罚款1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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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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