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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思微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阮文峰,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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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特23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阮文峰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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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0-09
    2

    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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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49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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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12-31
    3

    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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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财保5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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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08-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1576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10 详情
    2 (2021)粤03执111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02 详情
    3 (2021)粤0391执72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1-05 详情
    4 (2020)粤0305执15137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01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151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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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1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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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137号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137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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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2

    (2021)粤0391执15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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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599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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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599号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佳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408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5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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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3

    (2021)粤03执15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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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5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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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576号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91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5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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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4

    (2021)粤03执11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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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1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万村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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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115号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村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98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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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5

    (2021)粤0391执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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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阮文峰 被告-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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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72号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阮文峰与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特23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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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6

    (2020)粤0305执151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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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51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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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137号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9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1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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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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