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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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锡点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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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恢10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点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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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2 |
2 |
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天宏业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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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民初569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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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10-05 |
3 |
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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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民初101号 | 无 |
原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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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4-25 | 2021-08-04 |
4 |
山东合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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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23执53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山东合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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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26 |
5 |
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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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1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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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4 |
6 |
无锡点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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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执异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点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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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27 |
7 |
南昌昊众科技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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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22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昊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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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09 |
8 |
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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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57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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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06 |
9 |
上海橄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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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执36号之二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橄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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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1-02-03 |
10 |
上海橄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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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执36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橄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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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8-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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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鲁1323执1372号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2 | (2021)京0112执1128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3 | (2020)赣0103执221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4 | (2020)赣0191执572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5 | (2020)沪0110执1297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详情 |
6 | (2020)赣0121执45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4 | 详情 |
7 | (2020)京02执47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8 | (2019)苏0506执5277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9 | 详情 |
9 | (2019)沪0109执5808号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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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283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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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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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833号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为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2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8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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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2 |
原告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往北京公司)、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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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55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易往信息技术 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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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往北京公司)、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560元及违约金(以955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950元及违约金(以282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对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偿;四、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02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扬子洲法庭审判员许群、书记员万静文。联系电话:0791-8868078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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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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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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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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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1395号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014.7元。二、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152.21元。三、驳回原告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收取计2111.5元,由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南昌市中途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上诉告知书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应提交伍份上诉状给本院,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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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4 |
原告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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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55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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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力象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扬子洲法庭:万静文)联系电话:0791-886807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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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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