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0〕002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乐享好食光”上发布的名为“十人九口臭?常喝这种茶,多年口臭一次搞定”的食品广告中,使用“具有非常好的杀菌效果”、“能有效的抑制并祛除胃部的幽螺门杆菌”、“彻底根治根源性口臭”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因当事人已主动删除违法广告,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人民币210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整(人民币336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2020-06-10 | 详情 |
2 | 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19]5255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在二维火收银APP运营中,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描述不全、不清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构成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收集用户信息,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
2019-11-1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
1 | - | 甘为民 | 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 15 | 无效 | - |
2 | - | 李治国 | 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 40 | 无效 | - |
3 | - | 李旻 | 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 45 | 无效 | - |
4 | - | 赵光军 | 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 1370 | 无效 | - |
5 | - | 上海阿米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 30 | 无效 | -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