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镇自然资规罚(2019)32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59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33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叁拾元(72530)整的罚款。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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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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