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卫职罚字[2019]3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康普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要求整改,发现职业病病人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我局报告;且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督促措施,使劳动者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条的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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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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