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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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环罚字〔2018〕38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8〕38号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小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2392106E地址: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三路899号2018年3月13日夜间,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有废水产生,但废水处理设施部分未运行。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现已查明: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的原水收集池(高位蓄水池)的废水和生产车间产生的漂洗废水直接通过管道排放入网。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小力身份证复印件;3、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你单位授权委托书;6、你单位委托人管x林身份证复印件;7、对你单位委托人管x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8、你单位委托人王x杰身份证复印件;9、对你单位委托人王x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0、你单位委托人喻x建身份证复印件;11、对你单位委托人喻x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小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3、发票联;14、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15、水处理工程委托设计施工合同书;16、检测报告;1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19、影像资料。我局于2018年3月27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听告〔2018〕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听证申请及相关书面意见,我局已予以组织听证并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捌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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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详情 |
2 |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7]12759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以来,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江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江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流动人口江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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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7]12255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6日以来,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在购买300kg双氧水后,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于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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