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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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昊燃油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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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0691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州市昊燃油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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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1-02-23 |
2 |
广州市昊燃油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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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0697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州市昊燃油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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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1-02-23 |
3 |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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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0649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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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1-02-23 |
4 |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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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1执异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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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2-29 |
5 |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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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1执异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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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2-29 |
6 |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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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执异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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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20 |
7 |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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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执异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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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20 |
8 |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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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1执恢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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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4-30 |
9 |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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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1执恢1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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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4-28 |
10 |
朱红枫、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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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474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朱红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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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03-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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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48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红枫 被告- 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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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11-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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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津0111执恢122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7 | 详情 |
2 | (2018)津0111执恢12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7 | 详情 |
3 | (2016)津0111执288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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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5012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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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012号之三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田素红 被告- 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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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012号之三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素红诉被告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15012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田素红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工资44635.4元;二、被告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原告田素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60元;三、被告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田素红2013年5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190元;三、驳回原告田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款项,被告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只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交纳),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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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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