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海市监处字〔2016〕213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报告,请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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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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